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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与德治的区别与联系

发布时间:2018-04-21 10:16 浏览次数:
 【摘 要】法治与德治一直以来是治理国家常用的两种理念和手段,表述上表现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均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两者之间存在内在联系性,但也有很大区别,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来来分析他两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即相互区别,也相互联系,共同统一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中。但是这两者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的特点的差异,决定了他们的并不能同处一个平等地位,在治理国家时侧重不同,力度也不同,在此过程中,必须强调法治的基础地位,德治辅佐法治,共同来治理国家。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4/view-7059483.htm
  【关键词】法治;德治;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概述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开篇谈到法与一切存在物的关系时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因此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也需要有法来作为保障和支撑。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治的字面含义为法律的规制、法律的统治。法治追求的是一种公共的共同原则和尺度,是人类社会组织结构的理想化的机制,通过一种切实可行的规定性法则来治理国家,法治本身是衡量社会进步的价值标准之一。法治相对于德治的随意性、不可控制性而言,它更具有规范性,在司法过程中更具有可预测性、可控制性、可操作性和普遍意义。不管在任何时候,法治的核心价值应该是权力的制约和保障人权和自由。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现实各国的法治发展过程来看,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必须具备两点,一是它的民主政体,二是它的国家权力配置。要想很好的实行法治,最根本的就是要解决国家权力配置的问题,就是如何使国家权力能合理分工和有效制约,即权力得到更好的制约和平衡,互相牵制,不能越俎代庖。在任何社会,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否则将会应证一句话,即绝对的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既要树立起法律在政治社会中的权威性,又要考虑到法律对权力的制约性。因此笔者所强调的法治并不排斥权力,但是反对专制,其核心价值是倡导用法律来规范权力,以法律约束权力,最终实现在法律统治下的以权力约束权力,从而保障公民自由。这是法治的最高原则和根本目的。 
  所谓道德,它是由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问题上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统一体。道德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保证着人们对其规范的遵守。德治就是运用道德的特有的内在规定性来约束人们,管理社会。德治不同于法治,法治追求的是规则本位,有具体可行的条框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德治追求的是伦理本位,道德本位,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应该作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也没有后果的规定性,即这样或不这样将会带来怎样的麻烦,主要是通过内心的道德自觉意识来发挥作用,德治更多的是约束人们的动机,这就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和标准,自觉性在整个过程中的重要性,德治是人治的最理想状态。当然,它也会受到外在压力的影响,例如,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德治是对法治的有力补充,因为人的多样性、社会性,使得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需也具有多样性,因此,任何一部法律将不可能同时完全满足所有者的愿望,他仅仅能代表一部分人的需求,因此法治的存在与实行将必然存在空缺,将无法涉及到大千世界的千奇百怪,此时将需要德治来弥补其不足。当法治无法触及的时候,德治便可以发挥其作用。由于德治缺乏一个固定的评价标准和规定性后果,这使得其实施过程中难免难以做出抉择,这种以人的意志为依托的判断取向,弹性之大无不严重影响事件本身的客观、公平与公正,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飞快的今天,在社会对人的评价标准功利化的今天,人们的道德取向发生了异化,出现了道德滑坡、道德缺失等现象时,德治不能与德治同处于一个重要的地位,更不允许取代法治的基础地位,否则整个社会的发展将会走上不归路。当然我们要明白,法治追求的最终目的不是去惩罚已经发生了的不良后果,而是法律具体条文的制定颁布实施的出发点是去告诫人们不能做什么,彰显法治的威慑力,以规避不良行为的发生。因此,从这个层面来说,似乎德治的出发点更加人性化,是人们的自觉性行为,而不是惩罚性后果。当物质财富发展到极大丰富的时候,社会对人的认可度,评价标准导向了道德,一种真正的意识自觉、行为自觉、道德自觉占据整个社会风尚时,德治的作用将会达到极致? 
  二、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区别及联系 
  法治与德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理方略,同属于建立在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上的上层建筑。其目的都是为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为统治阶服务的。法治是一种刚性的治国方略,法治规范的是人们行为的底线,是不允许逾越的,是刚性的;其推行的方式和手段靠的是依靠国家的外在的强力,也是刚性的。而德治与之相反,相对于法治来说,它显得更柔性,它是依靠社会的伦理道德来规范社会,约束人们的行为,而且它的施行不具有法治的国家强制力,而是依靠社会教育、风俗环境的影响,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下的一种自觉的意识活动。因此,法治限制的更多的是人们的行为,而德治更多的强调的是人们的内心道德标准。 
  (一)相互联系 
  1.法治是离不开德治的。法治是保障规定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大法,规范的是社会、政治生活与行为的底线。对于维系社会秩序来说,它是基本的。然而,社会生活复杂多变,法律法规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的、大量的事情并不是靠法律规范来调节,而是要靠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社会舆论、道德教育等来调节。在法治触及不到的地方,就需要道德来调节。无论什么样的法律,都是要靠人来建立、靠人来执行的,而且愈是完备的法律,愈要靠高素质的人来建立和执行,是人们智慧的成果。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决定法律的品质。尽管法律具有确定性、普遍性、程序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征,但是它也有其局限性、缺乏全面性,并非万能。仅以法律来治理国家,厉行法治,并不能解决国家和社会一切问题,特别是涉及到人们的心灵,感情、精神、生活的深层次问题上面法治是无法解决的。就现代社会而言,必须普及教育,推行德育为中心的精神文明,否则,法治没有基础,是不可靠的,是偏颇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不管在制定、颁布还是在实施上,无时不刻都在要求着人们的道德良心。因此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的。   2.德治也同样离不开法治。由于德治是一种柔性的治国方略,是靠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觉悟、素质和水准来维护社会秩序的,这对人们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德治对社会的维持主要靠社会教育教化、风俗环境影响、社会舆论监督以及社会成员的自觉意识来完成,因此它随意性、不可控性,不可预测性决定了它的缺陷。德治对国家的治理虽然是十分重要的,但仅有德治没有法治则是不行的。用马克思的观点来说,人是什么,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的思想复杂性、行为的矛盾性。只要有人存在的地方,就有不遵守道德规范的人,此时的德治将苍白无力。如果没有法治对其作强制规范、约束和惩处,那么社会就会陷人混乱之中。尤其在商品经济发展飞速的今天,要使社会发展正常化,常态化,就更需要按规矩办事,需要规则来约束。因此社会的正常发展不仅需要德治的辅佐,更需要的是法治的限定。只要德治不要法治的结果与只要法治不要德治的结果一样,只会带来社会的一片混乱,因此两者缺一不可,必须共同存在。 
  3.德治与法治共同统一于社会主义建设中。德治与法治均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人类文明的成果,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都属于上层建筑。从法治与德治的社会目的和目标来看,二者也具有统一性。法治和德治的目的、目标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社会发展处于良性运行、有序运转和健康发展状态中,都是为了共同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是对全国人民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加之,法律不应也不能穷尽社会秩序构建的方方面面,道德的作用也不是无限的,由于道德的强制性较弱,因而无法及时、有效地、制恶,由于法律与道德的这些差异及其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局限,使得两者在国家和社会控制的过程中形成互补态势。 
  (二)区别 
  李四芬教授在文章法治与德治关系研究一文中表明,法治与德治的区别表现在五大方面。分别是:产生和存在的时间不同;实现的手段不同;作用的范围不同;主要功能不同;形式和内容不同。然而笔者认为,除了以上几点之外,它们之间还存在着以下的不同; 
  第一,出发点不同或者说逻辑起点不同,即一个悲观派,一个人乐天派。法治,是通过具体的规则去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它的逻辑起点是对人的悲观理解,对社会生活中的人失去了信任、产生怀疑,人本身不能自觉遵守社会规则,不能自觉地约束自身行为,如果没有外界规则以及人们对这些规则的畏惧,人们生活的秩序将陷人无序状态。因此,为了不让社会陷入危险之中,就必须用法加以约束和限制它。而德治与之恰恰相反,德治的逻辑出发点是对人性的看法充满了乐观的态度,认为人们能自觉用道德来约束他们的思想行为,认为人们对这些道德规则是自发的自觉自愿遵守。前者是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后者是约束人们的内心动机,对人们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因此,从逻辑出发点来看,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 
  第二,两者价值追求不同,尽管两者的现实目的一样,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为使社会正常运行。但是法治与德治的价值追求不同。如果说法治的价值是追求政治生活的有序化和可能的正义,那么,德治的价值则是追求政治生活的更高质量。迄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满足所有人的意愿,法律是不能最终地、一劳永逸地解决人们所面临的困境。更重要的是,法律规范进行强制的社会统治是明显违背道德的。因此,对于像法律这样的规则所包含的有限性,人们始终是不满意的。人类有一种追求永恒和完满的内在要求,这样的乌托邦思想自从人类产生之时就存在并始终伴随着人类的发展。在此,正好人们的道德可以充当有限的现实和完满的乌托邦之间的桥梁。所以,德治这种思想和愿望在人类历史之中,从来就没有失去过,如同人类从来没有失去过理想一样。因此,我们可以说,提倡德治的主张,是人们对更高生活质量的向往、道德自觉,是人类有史以来梦寐以求的政治理想,是人们企图超越他们所生存的环境而表现出来的绝对意义的追求。 
  三、结语 
  尽管德治与法治各自有存在着独立性,存在与不同的领域,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使社会处于良性运行、有序运转和健康发展状态,就需要法治与德治共同发挥作用。德是法的标杆,法是德的底线,德治给法治以道德基础的支撑,法治给德治以支持和保障。同时还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成员没有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或者是有多么明细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解决社会长治久安问题。只有通过德治来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觉悟、素质和水准,从而更好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社会的成员道德水准和素质提高与增强了,也会使其更加自我遵守社会的法律规范和各种制度。德治搞好了,可以更好推动依法治国。另一方面,法治对德治也具有一定的规范、导向、参照和促进作用。社会法治搞好了,会推动、促进社会德治,二者在互相推动、互相促进的环境下共同维护社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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